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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开店——关于烟证,你必须知道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2-04-11 11:38:47| 浏览次数:

香烟作为便利店销售的重要品类,无论是对日常销售额的贡献值,还是在其他品类的引流上,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国家规定,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才允许在经营场所售卖香烟。那么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烟证),有哪些你必须知道的问题呢?


 1、烟证可以转让给他人使用吗?

答:不可以。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另外,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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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铺没有装修,可以申请办理烟证吗?

答:可以。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装修情况不影响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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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在除当地烟草批发企业以外的其他地方进货吗?

答:不可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4、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答: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卷烟能发朋友圈,进行微商销售吗?

答:不可以。利用微信朋友圈买卖卷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除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而且网上无证售烟,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还会因此触犯刑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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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以用无人售卖机售卖香烟吗?

答:不可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自动售货机无人监管,即使身份证实名并且人脸识别,也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可能性。  因此,自动售货机无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7、烟证办理有距离限制吗?

答:有,各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应符合该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汉阳区为例,住宅类型市场为例:住宅区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

(一)各类临街商铺的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

(二)各类住宅小区内(临街商铺除外),按每150户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8、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是怎么测量的?

答:零售点的间距是指从申请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最近出入口中央,以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的距离。


9、哪些地方不能办理烟证?

(一)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取得合法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除外,但其实际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所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以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五)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幼儿园、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以内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

(九)医院、影剧院、网吧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十一)写字楼、公寓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建筑内平层全开放式门店除外);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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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哪些情况在符合具体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数量标准的基础上,可在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上降低50%?

答:(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选择自主就业(自主择业)安置方式退伍之日起三年内的退役军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实际经营者应为本人,且在全市范围内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全市门店数量在5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以武汉市商务局和武汉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的名录为准。)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申请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发证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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